由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不受法律保护,所以在农村出现了很多“以租代卖”房屋的现象,即名义上是在出租房屋,但实际上则是在进行房屋买卖。这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房屋的租赁期限一般都比较长,通常为50年、70年,甚至更长。签订这种租赁合同的目的显然是在钻法律的“漏洞”,想规避“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”的法律规定,但是这种做法真的可取吗?
6月份,北京人王某在怀柔农村游玩的时候,看上了村民周某家的一处房子,想买下来待以后到此居住。但考虑到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规定,王某和周某二人想既然不能买卖,那就租赁吧。为了保证王某能够实际长期居住周某的房子,于是二人就把房屋租期定为70年,王某一次性支付周某租金25万元,并签订了租房协议。
6月16日,王某总感觉心理不踏实,找到怀柔区九渡河镇司法所进行咨询。工作人员解释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。超过20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间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,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。”这就规定了租赁合同有效期限最多为20年。显然王某和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70年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,在20年后就很可能产生纠纷。
司法提示:
房屋无论是买卖还是租赁,一定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,以免留下纠纷隐患。
(曹宇坤 孙兰杰)